东海药业已在国内以及美国申请了酪酸梭菌治疗肠易激综合征(IBS)、炎症性肠病(IBD)、口腔溃疡等适应症的专利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因此,阿泰宁和宝乐安可具有治疗IBS、IBD、口腔溃疡等适应症的20年市场独占性。
其他同类药品在20年内,不可以在其说明书以及各类宣传资料中出现治疗IBS、IBD、口腔溃疡等适应症说明,同样其药理作用也不可暗示对于IBS、IBD、口腔溃疡等的治疗。前段时间国内有一个药品新用途发明专利侵权的案例,也可以帮助我们了解适应症专利权的重要性。
原告广西南宁邕江药业有限公司持有“L-赖氨酸盐酸用于治疗颅脑外伤药物的应用”的新适应症发明专利权;而被告宜昌三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含有相同活性成分的氯化钠注射液,并在说明书的适应症中注明“可作为脑病的辅助治疗”字样。法院认为,从“该药物活性成分用于制备治疗颅脑外伤药物的应用”发明专利权利要求内容来看,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禁止未经许可将该药物用于治疗颅脑外伤及其综合症药物的新用途使用。根据专利说明书,“可作为脑病的辅助治疗”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联想得到的实施方式,应在权利要求合理范围之内。以此,法院判令被告的产品不得使用于治疗颅脑外伤;产品的外包装盒、使用说明书及药瓶标签上不得出现“可作为脑病的辅助治疗”等字样。同时,被告赔偿原告40万元。因为专利侵权而被迫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修改说明书、减少适应症。原告利用专利有效保护了自己产品的市场和利益。
综上,申请酪酸梭菌的IBS、IBD、口腔溃疡等适应症的专利保护,对于长期推广东海酪酸梭菌制剂阿泰宁、宝乐安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20年市场独占是作成品牌长线品种的基础,会给东海药业和合作代理商带来长期的、巨大的经济收益。